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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一情侣同居 为分手费诉至法庭

2022-02-28 来源:文库网

嘉兴一情侣同居 为分手费诉至法庭


中新浙江网9月6日电 (记者 钟新 通讯员 红叶) 嘉兴一对恋人同居一年后分手,为分手费两人诉至法庭, 9月5日,南湖区法院对这一起关于“分手费”的案件作出判决,认定刘先生应履行“分手协议”内容,支持了雷小姐的诉讼请求。
刘先生和雷小姐因工作关系相识并交往,两人同居了一年左右,后因感情纠葛,双方协商同意分手。2010年9月1日,双方在中间人的调解下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约定:刘先生愿意支付雷小姐人民币15000元,于2011年3月1日前付清,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没有任何关联,不得干涉对方正常生活。协议达成当日,刘先生支付了雷小姐1000元。因余款14000元刘先生至今未付,雷小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先生履行协议。
在法庭上,李先生认为协议里面约定双方不得干扰另一方正常生活,但协议签订没几天雷小姐就来向他要钱,还把他的车敲坏,并不断打电话骚扰他和他的母亲,其的行为已经干扰了他的正常生活,所以不应当再支付余下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和雷小姐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民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愿以支付相应款项了结感情事务,应予尊重,如无可撤销或无效事由,则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并受法律保护。刘先生和雷小姐经中间人调解达成协议,该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合同性质,该协议并不存在可撤销或无效事由,故刘先生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履行。刘先生已按协议支付1000元,其余14000元未按期履行已构成违约,对此,刘先生应向雷小姐告支付14000元并承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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