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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育三子消失八年 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2022-02-28 来源:文库网

未婚同居育三子消失八年 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男女双方未经登记即举行婚礼,并先后生育三个子女,双方在外出打工期间男方因受伤,女方抛“夫”弃子,独自离开,自此不过问。时过八年,女方突然出现,并诉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且不愿承担对三子女的抚养义务。近日,云南镇雄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女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终难推卸。
原告卢朝兰诉称与被告王扶国于1997年10月未办理结婚证就同居生活。先后生育长子王超、次子王进、三子王春。2000年,双方一起到浙江省余跃市打工, 2002年10月,被告在务工时右下肢受伤骨折。2003年3月,原告卢朝兰陪同被告返家养伤,在返家途中,卢朝兰在浙江萧山火车站离开,之后其与被告王扶国及三子女再无联系。
时过八年之后,2011年4月,原告卢朝兰以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纠纷为由诉到法院,诉求将所生三男孩判归被告王扶国抚养,并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以夫妻名义同居后未补办结婚登记,不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双方因同居所生孩子的抚养问题,属于法律保护和调整的范畴。鉴于本案原告长期未照管子女,孩子应判归被告抚养为宜。原告8年未支付过子女抚养费,理应一次性补偿给被告。鉴于原告的收支状况,目前生活标准及本案的实际,法院酌情判定从2011年5月起,原告每月应支付每个孩子抚养费1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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