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库网
首页 > 杂谈趣闻

李心草案为何35天才立案

2023-04-07 来源:文库网

检方回应李心草案为何不涉强制猥亵 李心草案为何35天才立案

近日关于李心草一案终于有了新的进展,据最新消息报道李心草溺亡案嫌犯获刑一年六个月,但是其中却是不涉强制猥亵,这让很多网友都很愤愤不平,因此检方回应李心草案为何不涉强制猥亵,表示没有该方面的具体信息,那在之前李心草案为何35天才立案,那么接下来大家就和有图有真相小编一起了解看看检方回应李心草案~

李心草案为何35天才立案


检方回应李心草案为何不涉强制猥亵
李心草案宣判,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母演昌介绍,经过检验,排除了机械性损伤致死,排除了自身疾病死亡,没有发现李心草生前被性侵的痕迹,也没有检见常见的毒药物。
经过公安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手段的侦查认为,李心草是醉酒后自主落水死亡。最初是以强制猥亵侮辱罪批捕、为什么这项罪名没有了,变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爽表示:“因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主要是对一个隐私部位的保护,那么我们通过对这个视频监控的逐帧审查之后就发现,虽然说罗秉乾有俯身压在李心草身上的这样一个举动,但是没有隐私部位的接触。
那么后来这个打耳光,虽然是在这样一种公众场合下,看似对被害人有一个当众的侮辱行为,但是主观上根据罗秉乾的供述以及李某某昊和任某燊的陈述,那么打耳光当时不是为了侮辱李心草,而是为了帮助李心草来醒酒。所以综合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方面,那么我们认为罗秉乾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李心草案为何35天才立案


检方回应李心草案
9月21日上午,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李心草一案宣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罗秉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令罗秉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莲经济损失人民币63257元。记者就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曲新久。
曲新久表示,死亡乃自然现象,不为法律所关心。但是,一旦出现非正常死亡,有人可能要对此负责时,则成为“人命关天”之重大法律问题。四个年轻人一起喝酒到凌晨,其中一人突然跳江身亡,属异常之事,公安机关必须进行调查以确定事件的性质。
随着案情的明了,案件的定性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一种意见认为罗秉乾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一种意见认为罗秉乾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曲新久认为,“李心草案”主要涉及过失致人死亡之罪与非罪的定性,在诉与不诉以及是否判处刑罚方面司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在此法律领域范围内,人们应当尊重司法官根据具体案情所作出的法律裁判。
罗秉乾行为为何不宜认定“强制猥亵、侮辱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本案中,罗秉乾实施了抚摸李心草头发、后背、搂抱等行为,客观上有安抚、控制醉酒人李心草避免危险的作用,罗秉乾主观上也有此意思。这属于年轻人饮酒和醉酒状态下的不妥亲昵行为,属于公民个人私人感情领域的道德问题,与侵犯妇女性自尊、性自决权无关,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构成要件意义上的“猥亵”和“侮辱”。
就本案而言,从社会一般人和酒吧经营者的视角来看,男女青年在一起聚会饮酒 这也是本案的法律事实背景,其中一对男女青年有上述亲昵举动,会有人认为不妥,但是不会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有猥亵案件发生。
曲新久认为,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客观上必须有暴力、胁迫等“强制”性行为。经验上看,李心草胡言乱语时已经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如果将罗秉乾趁李心草醉酒占其便宜的行为,认定利用被害人昏睡无意识为其他“强制”性手段,过于严厉,与案件事实情况不符;罗秉乾打李心草耳光的行为明显不当,但是,这是罗秉乾在与其他两人商量后为了让李心草清醒一点,也有控制李心草闹酒的意思。所以,罗秉乾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罗秉乾行为为何应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从法律规范层面上讲,共同饮酒人对于他人醉酒有照看义务,因照料不周而过失致共同饮酒人死亡的,有可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共同饮酒人对于醉酒人死亡结果主观上是否有过失,主要是看客观上的照料、看护措施是否充分。
曲新久表示,本案中李心草是在喝下大量啤酒和B52鸡尾酒后陷于妄语和不能自制状态的。对此,罗秉乾负有责任,并因此而需要承担比其他共同饮酒人多一些的注意义务。期间,李心草出现烦躁、砸酒杯、摔手机、哭闹、自残、胡言乱语并要跳江等异常行为,李心草先后六次走出酒吧,第四次走出酒吧时,来到盘龙江边,将双脚跨出江边护栏,以致存在落水危险。罗秉乾也表明其认识到李心草有跳江的危险。这一点,在本案中是比较重要的。李心草有可能跳江不是一般的、抽象的难以预见甚至于不可能预见的危险,而是有较高可能性的具体危险性。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