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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宣传资料(2)

2024-01-05 来源:文库网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反家庭暴力法宣传资料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反家庭暴力法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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