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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宣传资料(6)

2024-01-05 来源:文库网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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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从以上反家庭暴力法宣传资料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是坚决不允许家暴行为的存在的,而实施家暴的当事人也会承担相应的处罚。家暴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但由于家暴受害者往往较为弱势或没有维权意识而无法自救。因此,只有结合社会各方的力量,再加上受害者的自我维权行为,才有可能真正杜绝家暴行为,使家暴的实施者得到应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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