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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宣传资料(4)

2024-01-05 来源:文库网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反家庭暴力法宣传资料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反家庭暴力法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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